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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了一批烟台拟征收土地公告,包括:烟征公告〔2020〕5011号、烟征公告〔2020〕5013号、烟征公告〔2020〕5014号、烟征公告〔2020〕5015号、烟征公告〔2020〕5016号
最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了一批烟台拟征收土地公告,包括:烟征公告〔2020〕5011号、烟征公告〔2020〕5013号、烟征公告〔2020〕5014号、烟征公告〔2020〕5015号、烟征公告〔2020〕5016号。
这些公告中除5015号为蓬莱区征地公告之外,其余均为开发征地公告。共涉及到十几个村,土地性质科教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以及铁路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5014号公告涉及到的内容是潍烟高铁开发区段征地,5015号公告涉及到的则是潍烟高铁蓬莱区区段征地。
该公告涉及到的片区为大季家和古现两区。大季家片区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古现片区土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目前开发区正着重发展这两大版块,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已经基本成型。
为提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1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古现和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城市短片。
为提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资源与城市管理,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土地资源与城市管理,II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古现和大季家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9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古现和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该公告涉及到开发区将近20个村,主要是潍烟高铁建设用地。潍烟高铁已于11月初正式开工,预计工期4年,大季家将建高铁枢纽。
为提供新建潍坊至烟台铁路(开发区段)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一,位置范围:潮水镇潮水二村以东、开发区大邹家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大邹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开发区疏港西路以东、拉萨大街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房家村、小邹家村、大邹家村、大季家村城市短片。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开发区大季家路以西、拉萨大街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小季家村、大季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开发区大季家路以西、拉萨大街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小季家村、大季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开发区小苗家村以东、拉萨大街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方里董家村、树夼李家村、树夼王家村、树夼夏家村、丈老沟村、范家村、小苗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开发区大季家路以东城市水资源排名、拉萨大街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方里董家村、树夼李家村、小苗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开发区三亚路以东、荣乌高速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现街道办事处山王家村、山吴家村、石岚村、谭家村、西臧家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开发区同三高速以北、荣乌高速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现街道办事处院下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开发区同三高速以北、荣乌高速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现街道办事处院下村。用途:铁路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7.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9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古现和大季家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相关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新建潍坊至烟台铁路(潮水段)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一,位置范围:蓬莱区潮水镇烟汕线以南、五十堡水库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潮水镇接夼段家村、接夼孙家村、接夼刘家村、接夼赵家庄村、五十里堡村。用途:铁路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蓬莱区潮水镇潮水二村以东、开发区大邹家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潮水镇潮水二村、潮水三村、大葛家村、郭家村、南王村。用途:铁路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城市水资源排名,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相关镇街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9日由蓬莱区人民政府授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潮水镇等有关部门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潮水镇人民政府与相关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城市水资源排名,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城市短片,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