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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
答:不是。家政服务员进入雇主家庭后,服务好雇主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是家政服务员的本职工作。雇主家庭用餐时间也是家政服务员理应提供服务的时间。如同餐厅服务员一样。因此我们提倡分餐制,家政服务员可提前或延后用餐。“分工不同不等于地位不同”,不同桌吃饭并不是对家政服务员有人格侮辱,但绝不要让家政人员吃雇主吃剩下的饭菜。
答:不是。雇主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换取生活享受和服务,家政服务员也是用自己的服务获得劳动报酬。如果不是必须或约定好由雇主提供的生活条件,家政服务员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报酬来改善自己的生活,雇主也没有义务提供。
但从尊重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把家政员当自家人来对待的话,雇主也应努力避免这种因一点小事而产生雇佣矛盾和影响和谐人际关系的确状况。
答:可以。根据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果服务的对象是必须是同处一室的,雇主应在不影响照顾的情况下,为家政服务员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隐私空间(如拉个布帘,隔个屏风等),既要保证家政服务员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休息,更好地服务中燃慧生活官网。
4、因雇主住房狭小又必须请驻家家政员时,让家政员睡客厅、地铺或阳台是否是侵害了家政员的隐私权?
答:在雇主家庭条件允许下,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独立的居住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是雇主应尽的责任。如果雇主的住房条件有限,应尽可能的利用简易隔断,布帘等,为家政服务员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隐私空间,既要保证家政服务员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休息,更好地服务。
5、目前家政服务还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雇主在请家政员时不安排家政员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休息不算违法?
答:家政服务虽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一个公民的休息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家政服务员是在一个特殊的领域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可事先就服务需求、休息时间、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约定内容履行服务合同或协议。
答:按照家政服务规范,家政员到雇主家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已经通过约定或协议形式确定了获得他的劳动报酬的权力,因此雇主是没有义务为家政员提供任何应由他本人承担的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如果家政员到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备好生活用品,也理应由家政员自己化钱购买。
但如果雇主考虑到家政员一般外出打工,多因生活所迫,经济条件不太理想,加上刚到一个新的环境,人生地不熟,从关心帮助一个即将溶入自己家庭的一个新成员,给予家政员一些人性化的关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家政员准备一些生活必须品,我们也是欢迎的,相信家政员也会领情、记情和感激的,并会付之于日常的积极工作中去的。人际的和谐靠的是互相的关爱、理解和支撑。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的是:1、如果家政员无礼强行索要雇主为他提供本应由他自己承担的生活用品,雇主可以拒绝。2、雇主也不要为讨好家政员,一昧满足家政员的不合理要求,最终造成家政员之间的无谓攀比。
答:家政服务虽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节假日的工作薪酬基数,但也没有什么规定雇主节假日一定要发红包。一般情况下,如雇主是通过家政公司聘请的家政员,公司会在服务合约中会明确节假日的工资给付标准。如不是从家政公司聘请或公司服务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考虑在节假日期间,家政服务员放弃休息为家庭提供服务,雇主可从人性化的角度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中燃慧生活官网。
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员工从事工作应该有社会保险,但家政行业目前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家政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为规避风险,家政员在上岗期间应该有商业意外伤害险作补充保障,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类保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因此,雇主、家政公司和家政员可协商解决。
答:这要看服务协议的约定,如协议中有明确约定雇主外出期间不支付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费,家政公司和家政员也同意并签字,雇主可以不支付费用。如协议上没有事先约定,又是雇主的原因造成家政员暂时的不工作,雇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中燃慧生活官网。
答:这要看服务协议的约定,如事先有约定,可以两边服务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没以有约定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家政员可以拒绝外出服务,因为万一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是在服务协议签订的工作地点和区域。特别是改变或增加服务场所,对家政服务员来说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都发生了变化,应该与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重新协议约定。
答:首先要界定什么样的物品是贵重物品,对物品的贵重程度,雇主自己掌握尺度,清洁必然存在风险。如果是古董文物、首饰字画等家政员不具备清洁能力的物品,雇主应委托专业机构清洁维护,并自己做好收纳保管工作,不应让家政服务员去清洁整理,家政员也有权拒绝,即便拒绝不了,雇主也要自己承担损坏风险。如果是日常使用的物品、电器,家政服务员应事先请教雇主正确的使用和清洁方法、程序,避免造成损失,不宜推诿清洁责任。
其次,一般情况下,家政公司在与雇主签订服务协议时,会告知雇主家庭的贵重物品家政员不负责清洁,如需要家政员做清洁,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时事先告知,并约定双方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和出现状况后的处理方法,在家政公司和家政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家政员从事贵重物品清洁工作。如非家政公司推荐的家政员,雇主家庭中的贵重的物品应事先告知,家政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触碰。如工作中不小心损坏了雇主的贵重物品,那也只能协商解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应客观的分析原因,如是家政服务员的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雇主有权要求赔偿,可根据物品的折旧和家政服务员的经济能力酌情赔偿。
12、雇主如发现家中贵重物品失窃怀疑是家政员所为,可以采取搜身及搜查其行李、扣押钱物和身份证吗?
答:雇主如发现家中贵重物品失窃中燃慧生活官网,不能仅凭自己的怀疑是认定是家政员所为,首先应仔细回忆和寻找,看看自己是否遗忘在什么地方了。如实在找不到,也不可采取对家政员进行搜身及搜查其行李、扣押钱物、身份证等过激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搜身是侵犯的表现,也是违法的。可以请家政员帮你一起回忆或寻找,真的有怀疑,也可婉转地让家政员自己打开行李让您检查,但这样的结果,如果真的不是家政员所为,一定会让家政员很受伤,因为人和人之间有时最不能承受的就是别人的不信任或无端怀疑。
如果有确切的理由证明是家政员所为,一是可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来让家政员承认并纠正错误,并向家政公司投诉和反映,二是问题严重或损失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向公开报案,用法律维权。
答:这个问题涉及家政人员社交自由和社交度的问题。雇主关注家政人员的社会交往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家政人员的交往直接影响到雇主家庭的利益。况且,雇主与家政人员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后,对家政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关注、关心都是对的。但是一是要有度、二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家政的社会交往即有自由又要有度、不能危及雇主的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不能涉及家庭隐私、不能妨碍雇主家庭生活、不能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
答:相互告知体现了“知情权公平的原则”。家庭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有较高的要求。家政人员定期做推荐入户提供健康证明是非常必要的。
雇主在聘请家政人员的时候,有必要将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告知家政人员,特别是家庭中有患者的家庭。如实告知体现“知情权公平原则”中燃慧生活官网。同时,也便于家政入户后更好的对患者做好护理工作。
答:雇主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本是雇主的人身自由,但事实上这暴露了雇主与家政服务员的“信任危机”。我们不倡导在家庭中安装摄像头,特别是在属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独立空间服务类行业。如果家庭必须要安装摄像头,雇主应事先尽到告知的义务。同时摄像头最好安装在大门口、客厅、走廊、楼梯口,不要侵犯到家政人员的隐私权。雇主可否安装摄像头了解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情况。
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家政服务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用工性质问题,如是中介或雇主自行选聘的家政服务员,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在责任认定后雇主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是公司派遣制的,那就由公司按照约定和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来进行赔偿。但目前家政服务中的意外伤害费用由谁来买单仍然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企业买单,用工成本增加,本来就处于微利和无利的企业可能举步维艰。家政服务员自己承担,负担太大,生活更加难以为维继。
雇主承担,一方面有些雇主根本承受不起,另一方面,有时家政员的意外伤害造成的原因雇主方并无过错,但只要是雇佣关系成立,雇主就要承担责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这对与公司行为相比相对处于弱势的雇主个体来说,也是不尽合情合理的。因此,对家政服务这个特殊的行业,我们倡导政府部门、家政企业和商业保险机构等各有关方面应积极合作,研究建立有行业特点、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家政服务员,雇主和家政企业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答:我们不鼓励雇主经常以发红包的形式来调动家政员的工作积极性,因为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雇主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如经常给家政员发红包和赠送礼品,会不知不觉地滋长家政员的攀比心理和过高期望。雇主可以在情感上对阿姨多给予尊重,在生活中多多体贴关心,让她有“在自己家里”的温馨感觉,如雇主真心想对表现突出的家政员进行奖励,也可通过家政公司进行表扬和奖励。
答,应该按服务协议和要约来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家庭有超过服务协议范围的需求需要家政员完成,一是通过协商征得家政服务员的同意,二是要修改服务协议或增加服务协议以外的劳动的收入。
答:分餐制是一种卫生、方便的餐饮制度,由于家政服务的现实需要,家庭在用餐期间也许正是需要家政服务员进行服务的时间,有时家政服务员不能同时和雇主家庭成员同时用餐,为避免家政服务员老是吃雇主吃剩下的残羹剩饭,我们提倡雇主与家政员实行分餐制。既方便家政服务员灵活安排自己的工作和吃饭,又不影响雇主在用餐时需要家政员提供服务,同时避免了陌生人同桌吃饭的尴尬与拘束,也避免了让家政人员吃雇主吃剩下的饭菜。“分工不同不等于地位不同”。不同桌吃饭也不意味不平等,而在于对家政人员人格及劳动成果的尊重。
答:家政服务过程中一经订立了服务协议,雇主与家政员雇佣双方的法律关系就存在,任何一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都应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如果在服务合约期内无故辞退家政服务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付出违约金。
答:从和谐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说,任何个体之间,只要符合自己意愿和双方达成一致,相互帮助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由于雇佣双方不存在经济利益共同体关系,所以雇主拿家政员的身份证、驾照去租车,家政员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如出现事故的经济责任和由于雇主驾车违章而存在的法律责任等,因此不提倡雇主拿家政员的身份证、驾照去租车。
答,首先,服务合约结束,家政员离家后雇主发现家里贵重物品少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家政员拿走了雇主的东西,也许是雇主遗忘放置地点或自己不小心遗失了,也许被家里其他亲人动用了,因此应先仔细寻找而不要枉下结论,其次,即使认为是家政服务员拿走了雇主的东西也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仅凭猜测,法律上有一个规则叫“谁主张谁举证”。第三,今后在新的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应该健全服务终止相关问题确认制度,也就是经确认双方不存在有遗留问题并双方签字确认的形式解除合约。
答:雇主在选聘家政服务员的时候,因个人爱好和生活习惯,对所选有一定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家政公司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满足,但不能存在人身攻击和歧视现象。爱美之心人之皆有,但不能不考虑人品和技能,只考虑相貌,或因对地域有偏见而“挑肥捡瘦”的。选家政员不是选美,任何地域都会有好人和坏人,不能片面地理解和选择。家政服务员也应该尽量按照职业的要求进行服饰装扮,用工作能力来证明自己。
答,家政服务员安排了照顾病人的工作,就应该有强烈的工作感,时刻关注并帮助服务对象照料生活、解决需求。
家政服务员在照顾病人的同时服务类行业,也需要病人和家属的配合。如在病人需要照护的时候一定要告知、示意,由提供服务。如有事暂离,也一定要挑选适当的时候,并跟家属或病人做好沟通。
家庭成员聘请了家政服务员,不是对自己家的老人和病人不再负有照料责任。因为家政服务员毕竟也是人,也需要睡眠和休息,也要吃喝拉撒睡,因此雇主也应从人情和人性的角度安排好家政员的休息时间,分担他的一部分辛劳,全日照护并不是指 24 小时不眠不休。如果病人是成年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中燃慧生活官网,夜间需上厕所时就应叫醒服务员帮助如厕,毕竟是年老体弱或因病,身体状况不如年轻人和健康人,不要因为好心体谅家政员而自己受伤酿成后果。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状况,应该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和实际状况协商解决,大家按照事实和责任界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答: 随着现代家庭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家政服务的网络化,信息化也越来越快的发展,家政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费用结算也不仅仅只是通过现金结算,还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帐、银行托付,微信支付等多种渠道实现。家政服务机构应加快信息化建设,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多便利的条件。
答:家政员的工资收入随着家政员工作年限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定期有所增长,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调动家政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合理的按劳分配价值体系的现实要求。但家政员的工资增长靠家政员个人的要求增长、或在当前能够相匹配的劳动力市场短缺的形势下,家政员不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技术,漫天要价也是不可取的。
目前,家政员的工资增长很快,但是一样的工资服务标准却参差不齐,由于目前家庭服务业还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薪酬体系,还不能完全以服务标准来定价,需要尽快有行业的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另外,高工资既吸引了更多劳动力就业,但是也同样丢失了许多隐形的市场需求,许多家庭因高支出而请不起家政员,影响就业。所以,我们当前建立合理的服务价值体系,既要做到工资价格与劳动价值的匹配,又要照顾市场的供需平衡。
答:不是。雇主经常送礼品给家政服务员,虽然是对家政服务员工作的肯定,但另一方面也会养成习惯,造成一部分家政人员讨要礼品和攀比的风气服务类行业,一旦没有了这些物质的刺激,会对服务质量造成影响,也增加了雇主的支出。如果要送礼物,也要适度。
答:家政服务意外伤害险是家政服务意外发生的有效保障,是商业保险,由投保人自愿购买。投保人可以是雇主、家政公司或者家政服务员,三方可以协商确定。